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631号
原告:彭显坤,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龙井乡复兴村上寨组***号。
被告:仁怀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酒都大道。
负责人:毕春生。
原告彭显坤与被告仁怀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彭显坤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显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显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彭显坤负担。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先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