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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631号

彭显坤诉仁怀市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彭显坤,仁怀供电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631号

原告:彭显坤,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龙井乡复兴村上寨组***号。

被告:仁怀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酒都大道。

负责人:毕春生。

原告彭显坤与被告仁怀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彭显坤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显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显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彭显坤负担。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先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