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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886号

李玉军与广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下渡分店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李玉军,广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下渡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军,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审

被告:广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下渡分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俊。

上诉人广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06民初10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因案涉产品由广东国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调货,该店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农贸市场1-5号,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白云区,原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是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23号三楼,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