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姚某良,农民。被执行人栗某英,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6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6)06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陈合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