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325号
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为民、张华洗,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丽芬。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丽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新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胡翼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