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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执346号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346号申请人李某,男,1972年4月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70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主动交纳了20200元。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32执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润荣

审判员  寸正标

审判员  国成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恒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