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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780号

朱永保与安徽省凤阳县常凤石英砂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永保,安徽省凤阳县常凤石英砂厂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朱永保,男,1971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常凤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负责人:贺兆兵,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朱永保与安徽省凤阳县常凤石英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常凤石英砂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