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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258号之六

田静滔与叶小容、邱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静滔,叶小容,邱建红,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25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田静滔,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5414。

委托代理人:张福群、杨志斌,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叶小容,男,汉族,1967年11月l8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0037。

被执行人:邱建红,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0040。

被执行人: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关于田静滔诉叶小容、邱建红、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叶小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370000元及利息,其中450000元从2013年6月6日、200000元分别从6月28日、7月2日、7月4日、10月10日、120000元从7月5日起按照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被告已付50000元应从应付利息中抵扣;

二、被告邱建红、被告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叶小容、邱建红、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权利人田静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6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船舶12艘:粤惠湾渔休XXXX号。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叶小容、邱建红、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船舶12艘:粤惠湾渔休XXXX号,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被执行人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惠州市潮运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少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凯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