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8民初178号

关韦力与程尚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关韦力,程尚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8民初178号

原告:关韦力。

被告:程尚高。

原告关韦力与被告程尚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关韦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关韦力与被告程尚高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本院再进行处理,原告关韦力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韦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东辉

代理

审判员  陆梦村

人民陪审员  吴春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柳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