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8民初178号
原告:关韦力。
被告:程尚高。
原告关韦力与被告程尚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关韦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关韦力与被告程尚高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本院再进行处理,原告关韦力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韦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东辉
代理
审判员 陆梦村
人民陪审员 吴春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柳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