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黄玉亮,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文慧,泰州市姜堰区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颜立兴,男,1961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连心村*组*号。被执行颜立彬,男,1962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连心村*组*号。被执行丁昌桂,男,1956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连心村*组**号。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颜立兴、颜立彬、丁昌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颜立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0元、逾期利息(2014年11月24日的200000元借款,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2015年2月14日的200000元借款,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颜立彬、丁昌桂对颜立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通知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 进
审判员 姚铁林
审判员 穆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