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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266号

栾三平与冯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栾三平,冯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66号申请人栾三平,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建强,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栾三平与被执行人冯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冯建强应当给付申请人栾三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冯建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建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建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的工资账号,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以被执行人的工资抵偿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