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吕玲华(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3021328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泳,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晓燕(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207177529)。
原告吕玲华与被告张晓燕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被告于2016年4月6日提起反诉。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被告撤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各自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