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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414号

吕玲华与张晓燕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吕玲华,张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吕玲华(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3021328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泳,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晓燕(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207177529)。

原告吕玲华与被告张晓燕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被告于2016年4月6日提起反诉。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被告撤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各自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