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920号
申请执行人:张X1,性别: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孙X1,性别:男,2001年5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X2,性别:女,1993年1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X3,性别:男,1937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X1、孙X1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5105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京0102民初25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标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孙X4名下捷达轿车(XXX)过户至张X1(身份证号:XXX)、孙X1(身份证号:XXX)名下,共同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