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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770号

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7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62XXXX)。法定代表人樊江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5XXXX)。法定代表人许朝阳,董事长。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与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7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给付54.4257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54.4257万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7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代理

审判员  马元凯

代理

审判员  刘恩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满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