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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972号

宋建立与薄纯峰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建立,薄纯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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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5972号

原告:宋建立,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薄纯峰,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原告宋建立为与被告薄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溢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纯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17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致酿讼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

判决如下:被告薄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宋建立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薄纯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溢霞

人民陪审员  戚佳钰

人民陪审员  戚利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