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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1民初169号

柳州驰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阳金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驰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阳金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101民初169号原告柳州驰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6404763XU。法定代表人沈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生凤,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驰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金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驰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柳州驰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路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