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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627号

张少伟与闫胜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少伟,闫胜利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张少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闫胜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字1453号在执行张少伟与闫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胜利涉及多起案件,其工资账号被我院另案冻结,正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字145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封军辉

审 判 员  侯永利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