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刘绵家,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资中孟圆新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孟塘镇龙洞村3社。法定代表人张怀铭,总经理。
原告刘绵家与被告资中孟圆新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绵家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资中孟圆新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740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查封了张怀铭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川K1B8**),因该车辆暂时无法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举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