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桑有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开兰,系桑有俊妻子;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其胜,系该村委会主任。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2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往来款24410.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7月11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43.1元,共计24453.85元;并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53.50元、执行费266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以24453.85元直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3.50元、执行费266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学 政
审判员 郭宝江
审判员宋林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