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6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志光,住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2015年上诉人找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九龙税务分局投诉被起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欠缴社保多年,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九龙税务分局多次催缴后,被起诉人依然不缴纳,只是答复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九龙税务分局愿意缴纳所欠的社保,但至今仍拒不缴纳。另被起诉人对起诉人停发工资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为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被起诉人书面辞退书和辞退补偿金。故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补发上诉人2010年3月至今的工资及补缴社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其中第一款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五)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上诉人陈志光请求被起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补发其2010年3月至今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保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其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