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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768号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红,贾关强,贾付琛,李昌会,李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68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红,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贾关强,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红丈夫。被申请人贾付琛,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昌会,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忠利,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