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68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红,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贾关强,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红丈夫。被申请人贾付琛,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昌会,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忠利,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