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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128号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陆炬,徐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陆炬,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徐欢,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陆炬、徐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执行,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可待有其执行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312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