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陈衍光,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麻友谊,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6]62号拆除麻友谊非法占用面积为35.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永土资罚[201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
一、责令被处罚人麻友谊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
二、责令被处罚人麻友谊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占地面积为35.4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6]6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一)项内容即拆除麻友谊非法占用面积为35.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玉喜
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
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