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134号罪犯张秀荣,女,汉族,1955年3月20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蚌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秀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3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秀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秀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秀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所获得的前四个功奖系按病犯标准考核的,但执行机关未提供证实该犯符合病犯条件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罪犯张秀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秀荣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吴 陶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