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188号
原告: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YAOXUSH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泓斌,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锋,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舒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雁,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中,原告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