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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560号

河池市柜博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祖南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池市柜博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卢祖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柜博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江文斌,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卢祖南。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柜博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祖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柜博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60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

一、向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柜博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家具款2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40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付给30000元后,该案即全部结清。此款定于2016年10月11日前付给15000元(已付),余款1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执行费4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560号案的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助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