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祖国,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该××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广成,男,1964年2月6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广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