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4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许守进。被执行人邵金祥。被执行人常薇莉。被执行人邵金元。被执行人常熟市金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熟市环球银粉厂内)。法定代表人邵金祥。被执行人常熟市美特强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高黎飞。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金祥、常薇莉、邵金元、常熟市金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美特强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邵金祥、常薇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至2015年11月12日的利息、罚息174277.77元,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邵金祥、常薇莉承诺于2015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邵金祥、常薇莉于2015年11月26日前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6670元。
三、案件受理费24408元,减半收取为12204元,由被告邵金祥、常薇莉承担。该款由被告邵金祥、常薇莉于2015年11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
四、被告邵金元、常熟市金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美特强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邵金祥、常薇莉应支付的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邵金祥、常薇莉未能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常熟市金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虞山镇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3011室、3012室、3013室、3057室、3060室、3061室、3069室、3226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邵金元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常熟市美特强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常薇莉、邵金祥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漕泾六区71幢房地产、被执行人邵金元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常福新村31幢、海虞南路蓝天家园3幢101、201室、国际汽配城D2幢13、14、207、307室、信一广场26幢616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债权且本院均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市金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3011室、3012室、3013室、3057室、3060室、3061室、3069室、3226室房地产,该房产已由本案启动处置程序,但均因无人应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愿接受该房地产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688148.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3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超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乐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