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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财保11号

谢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财保11号

申请人:谢某某,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波旭,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蔡某某,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并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账号为6217995580008978183的存款12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65元,由谢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冉成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秦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