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334号
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滟云,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兆恺。
被告:张明珠。
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兆恺、张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彰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