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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334号

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兆恺、张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兆恺,张明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334号

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滟云,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兆恺。

被告:张明珠。

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兆恺、张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彰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