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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执34号

申请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34号申请人黎某某,女,1968年7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8年6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鹤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主动交纳了执行款6000元。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32执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润荣

审判员  寸正标

审判员  国成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恒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