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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29号

王士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士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29号

被执行人:王士立,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王士立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士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