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878号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46号滨湖嘉园10栋二楼。法定代表人罗蛟。委托代理人胡萍,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辉,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亚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
人民陪审员 杨 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