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3民初173号原告曾升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鉴宗,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忠杰,教师。
原告曾升华与被告刘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广西法治日报》向被告刘忠杰发出应诉公告,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升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忠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升华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刘忠杰向原告曾升华借款50000元。被告刘忠杰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本人今借到曾升华伍万元,还款日期截止2013年7月25日,逾期不还,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被告刘忠杰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刘忠杰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25日,并于2014年6月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刘忠杰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4年4月26日起的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刘忠杰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逾期利息)。原告曾升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刘忠杰借到原告50000元。被告刘忠杰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刘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和内容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的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逾期利息,既符合双方约定,也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忠杰偿还原告曾升华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350元,共1200元,由被告刘忠杰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朝良
审 判 员 常秀慧
人民陪审员 庞 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雪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