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顶亮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顶亮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104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9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华
审 判 员 金 叶
审 判 员 周智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孙少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