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234号被执行人李亮,男,1950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2016年7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亮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亮现正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亮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亮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