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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514号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514号

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A栋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大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成,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宁。

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

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梦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