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514号
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A栋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大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成,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宁。
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
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梦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