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434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陈辅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车信用社主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先谢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日,住四川省叙永县(系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祥蘖,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王宇,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曾祥蘖,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被告王宇的亲友、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雨,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聂正宇,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纳溪区信用联社)与被告曾祥蘖、王宇、张雨、聂正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纳溪区信用联社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溪区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朝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