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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132号

肖必友、彭许娥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必友,彭许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132号

申请执行人:肖必友,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许娥,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肖必友、彭许娥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雨民交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必友、彭许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交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杨眺宇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