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184号
原告:万玉田,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侍传永,驾驶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号,。
主要
负责人:吕正民,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东,该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原告万玉田诉被告侍传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玉田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玉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万玉田负担。
审判员 卢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芦加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