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陆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辉区。
被执行人:高山,住所地从化市。
被执行人:高桂海,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广州秦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齐春海。
原告陆伟诉被告高山、高桂海、广州秦意服饰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伟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山、高桂海、广州秦意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高山名下有位于从化市街口街口岸路剑松大街号房的产权份额,本院已依法查封该产权份额,因高山所占该房屋的产权份额未明,该房屋暂不能处理;发现被执行人高山名下有粤A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因未能扣车,暂不能处理该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发现被执行人高山名下有房产,因其在该房产内的产权份额未明,暂不能处理该房屋,发现被执行人高山名下有粤A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因未能扣车,暂不能处理该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阳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