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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恢第110号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某某支行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某某支行,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恢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某某支行,住所地株洲市建设北路87号。

负责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王益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