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225号
原告:乐清市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清河南路21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9034365H。
法定代表人:蔡昌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春胜、耿学亮,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曹哲,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乐清市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清市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彩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