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913号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莉莎。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宁,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华,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任正亚
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
人民陪审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