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634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小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雷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江,男,197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李蓉,女,1974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周江、李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缴清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志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