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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851号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851号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莉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宁,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