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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112号

王家兵与郑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家兵,郑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112号

原告:王家兵。

被告:郑如香。

原告王家兵与被告郑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经多方查找,无法确认,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家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开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