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112号
原告:王家兵。
被告:郑如香。
原告王家兵与被告郑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经多方查找,无法确认,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家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开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