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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5执75号之一

平顺县西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顺县水电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顺县西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平顺县水电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顺县西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顺县水电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明亮,系该公司经理。关于平顺县西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顺县水电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顺县西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5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学政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郭宝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