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秦少辉与赵万鹏、谷炳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少辉,赵万鹏,谷炳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130号原告秦少辉,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邵景云,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花,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鹏,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谷炳寅,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段魁石,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少辉诉被告赵万鹏、谷炳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少辉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万鹏、谷炳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少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少辉撤回对被告赵万鹏、谷炳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秦少辉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荣审 判 员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姜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