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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秦少辉与赵万鹏、谷炳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少辉,赵万鹏,谷炳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130号原告秦少辉,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邵景云,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花,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鹏,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谷炳寅,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段魁石,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少辉诉被告赵万鹏、谷炳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少辉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万鹏、谷炳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少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少辉撤回对被告赵万鹏、谷炳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秦少辉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荣审 判 员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姜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