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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365号原告李承德,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浦北县。被告张善礼,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原告李承德与被告张善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德负担。审判员  黎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