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与黄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黄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民初3955号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与珠江路交汇处“风临左岸”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2321695R。法定代表人:李玉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春林、任强,公司员工。被告:黄磊,男,生于1986年10月13日,住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与被告黄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春林、任强,被告黄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环卫所垃圾清运费264元、物业服务费4255.58元、公摊费794.08元及违约金1514.90元,合计6828.56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德阳市旌阳区青山巷81号锦绣上城小区物业公司,被告黄磊居住于该小区1栋1单元02楼5号,依据原告与第三人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实际受前述合同约束。从2013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未交物业服务费、公摊费、清运费、小区水电公摊费用,在此期间原告按物业合同履行了职责,但被告拒不缴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将该纠纷诉至法院。被告黄磊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物管未解决好邻居乱搭建的问题,不应缴纳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告黄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管理费为:高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元。约定甲方将位于德阳市旌阳区的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锦绣上城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1月7日成立,并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备案资料,城南街道办事处同意给予备案。2014年12月19日,锦绣上城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物业的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8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逾期未缴纳费用每日按千分之3收取违约金。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05月31日日所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为4255.7058元、清运费264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公摊费794.08元。被告对此无异议。原告经催款未果,故将纠纷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黄磊所居住的房屋的楼下住户搭建了一间房屋,被告认为系违章建筑,原告已告知城管部门,原、被告一致确认城管部门未作出该一楼住房搭建的房屋是否系违章建筑的认定,且目前未予拆除。后被告黄磊亦考虑在二楼搭建一间房屋,原告进行了阻止,被告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相关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清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010年6月30日,被告黄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所在锦绣上城小区于2014年11月7日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对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至于被告认为原告未予处理一楼住房违章搭建的问题,因原告并无相关的执法权限,被告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其拒绝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公摊费的诉讼理由成立,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双重功能,其目的在于补偿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因本案原告在处理被告及其楼下的住户搭建房屋,亦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磊应向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9月1日月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所欠的物业服务费4255.58元、垃圾清运费264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公摊费794.08元,合计5313.6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